=== | 首页 | 中心简介 | 服务区域 | 急救动态 | 工作信息 | 急救学校 | 专家介绍 | 机构人员 | ===  
今天是:
关键字: 模糊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急救动态 >> 各地急救新闻 >> 正文

院前急救医疗事故案例

来源:金栋法律咨询网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12-25

  2002年12月,杨文秀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2003年1月,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为:杨文秀目前颅脑伤残程度为10级。

  因杨文秀对医疗过错责任鉴定结论不服,请求作医疗事故鉴定。一审法院于2003年5月委托重庆市渝中区医学会对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的诊疗行为是否属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其间鉴定因故中止,于2006年11月28日重新启动。该医学会于2006年12月29日做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分析意见为:杨文秀入院时血压高达200%120MMHG,以血压病3级、极高危等诊断急诊收住心内科,应属正常,该科使用硝酸甘油等扩血管药降低过高血压的治疗是正确的,即使是高血压脑出血伴有过高血压时,也是常用降压药。针对杨文秀的病情,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采用非手术治疗的处理是正确的。手术成功与否取决于多种因素,如血肿量、生命体征、高颅压症状、脑积水、意识等。杨文秀的最终治疗结果亦表明选择非手术治疗是恰当的。2型糖尿病与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的诊治无关。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不足,如延迟作CT检查等,但未造成后果,杨文秀目前的情况是疾病本身转归所致,与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杨文秀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杨文秀的住院病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伤残等级鉴定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杨文秀诉称因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的医疗过错行为给其造成严重的后遗症和并发症,直接导致其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出现智力障碍,并引发糖尿病。但西南政法大学的过错鉴定结论认为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在对杨文秀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及早作CT检查和对糖尿病的处理上的缺点和不足,但不能认定这些缺点和不足与杨文秀的目前后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杨文秀的病例经重庆市渝中区法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杨文秀的目前情况是疾病本身转归所致,与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杨文秀请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文秀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杨文秀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是:1、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可要求再次鉴定。杨文秀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对医疗事故再次鉴定,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剥夺了当事人要求再次鉴定的权利。2、一审法院判决采信的鉴定结论错误。杨文秀的住院病历有不少地方是事后修改过的;医生严重不负责任,错误地实施了诊疗方案,杨文秀入院时头昏、头痛、喷射性呕吐,属脑出血症状应保守治疗,早期的脑出血不能用扩血管的药,因医生的失职,导致了脑出血的并发症即脑积水的增多,且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造成杨文秀并发症后,杨文秀的颅压居高不下,大量使用降压药,引发了糖尿病。杨文秀目前的状况系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的诊疗行为所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申请对医疗事故进行重新鉴定,判决支持上诉人杨文秀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杨文秀因患反复头昏痛病,2001年5月18日凌晨头昏痛伴眩晕、呕吐半小时到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就医,双方形成了医患关系。虽然目前杨文秀在医院治疗后出现后遗症,但是否因医院医疗行为造成该损害后果是确定医院承担民事责任的关键问题。患者虽然到医院治疗目的是为了恢复身体健康,达到最佳的身体状态,但由于疾病的自然发展与转化、病人体质差异、疾病所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医疗技术水平等原因,人类目前的科学水平尚不足以使每一患者都实现上述愿望。应当说明的是患者因自身疾病原因而存在生命健康方面的风险,其在选择医院治疗后并不意味着生命健康的风险转移给该医院,而自己不承担后果。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是医院未尽到注意义务、行为有过错、造成了损害后果,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9 7 3 1 2 3 4 8 :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admin  文章作者: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宜昌市医疗紧急救援指挥中心 鄂ICP备05001552号

地址:宜昌市一马路18号 电话:0717-622120 后台